(三)我国税法对收入总额的界定 (四) 对收入总额具体界定 企业取得收人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产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对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人.有别于以货币性取得的收入的最基本的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不固定性和不确定性。例如,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存货)交换其经营需要的机器设备(固定资产),表明企业销售商品取得固定资产形式的收入:由于固定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方式.是通过折旧方式将其磨损价值转移到产品成本中,然后通过产品销售获利,固定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不确定的货不固定的。 (2)非货币性收入的确定原则和方法 在确定公允价值时,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其次,在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按照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但是如果难以获得资产在估计日的买方出价的,企业可以以资产最近的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公允价值的基础,其前提是资产的交易和估计日之间,有关经济、市场环境等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再次,在既不存在销售协议又不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获取的最佳利息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一般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确定。 2. 收入的具体分类和税务处理 ( 2) 提供劳务收入 (4)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从经济性质上来说.,股息、红利属于税后利润分配.也就是说,.这部分投资收益已经是征过企业所得税的.,之所以还将它们纳人收入总额,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由于股息、红利是纳税人进行权益投资获得的经济回报,.是导致纳税人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将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纳入应税收入总额之中。但由于股息、红利是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如果股息、红利再全额并人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出现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特别是经过的投资层次越多.融资结构越复杂。重复征收程 度就越严宜重,因此,.消除公司间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是防止税收政策扭曲投资方式和融资结构、保持税收中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因此.新税法中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人作为免税收入处理,以此来消除公司间股息.红利的重夏征收问题。 同时.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人的实现。 (5) 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券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 租金收入 (7)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 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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