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不征税收入 (二)我国税法对不征税收入的界定 新税法规定不征税收人,其主要目的是对非经营活动或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目前,我国组织形式多样,除企业外,有的以半政府机构(比如事业单位)的形式存在,有的以公益慈善组织形式存在,还有其他复杂的社会团体和民办作企业单位等等。这些机构严格讲是不以营利活动为目的的,其收人的形式主要靠财政拨款以及为承担行政性职能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等,对这类组织取得的非营利性收入征税没有实际意义。 新税法中规定‘不征税收人”概念.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这些收入不属于盈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悦范围的收入范畴。这与美国税法中的‘所得不予计列项目“有所区别,后者属于法定优惠的范畴。新税法中的“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的概念,即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全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般息、红利收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人等。 (三) 对不征税收入各组成部分的具体界定 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拨款中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企业取得的所得税返还吸(退税)和出口退税的增值税进项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主要有以下考虑: 二是为了规范财政补贴收入和加强减免税的管理。从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实行后,中央集中管理税权,各地不得自行或搜自减免税。地方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不得不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优惠,进行招商引资,造成财政补贴受让方不规范,破坏了全国统一的公平税负环境,也是对中央税权的严重侵蚀。因此,对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的征税,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规范管理。 2.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2]22号)。政府性基金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其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以及专项收费等。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新税法规定行政事业型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为不征税收入,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组织或机构一般是承担行政性职能成从事公共事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一般不作为应税收人的主体:二是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般通过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对其征税没有实际意义。 3.,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 收入总额确认的一般原则 位改变、而没有发生实现事件.将不异致一项应税收入的实现。例如,企业持有某_上市公司的股票,该股票以公允价值计价,在企业待有股票的期间,股票价格上涨,企收产生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但由于企业仍然持有该股票.因而这笔收益在税法上并没有实现。不能计人收人总额。 确认收入实现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纳税人对该收入具有权利要求,也就是说纳税人对该收人的使用或处置没有受到限制,或没有限定义务去退还该收入。当纳税人收受了一定金额的收益,但它们的使用在某些方面受到限制时.这些收益并没有实现.在到该限制被解除后才能视为实现。例如,企业取讲租金收人时,一井取得一部分押金,山于该押金需要在租约到期时返还给承租人,企业对该押金的权利要求受到限制,因此,不能确认为收入实现。如果纳税人有明确的义务去退还收受的款项,该纳税人对该款项没有权利要求。则该笔款项也不是应税收入。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企业取得银行借款,因为需要按期还本付息。因此不能计入收入总额。但是,如果没有清楚的,有限制的义务去退还,该纳税人还是应该被认为实现了应税收入。例如.通期未妇还包装物押金,在税法上就应该确认为收入实现。 2 .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则发生制的实践依据是,在纳税主体的经济舌动中,经济业务的发生和货币的收支不是完全一致的,即存在着现金流动与经济活动的分离。由此而产生两个确认和记录会计要素的标谁,一个标准是根据货币收支与否作为收入或费用确认和记录的依据,称为收付实现制.另一个标淮是以取得收款权利或付款责任作为记录或费用的依据,称为权责发生制。 以权责发生制确定应税收入的理由在于。经济活动导致企业实际获取或拥有对某一利益的控创权时.就表明企业已产生收入。相应地,也产生了与该收入相关的纳税义务。 权责发生制条件下.企业收入的确认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支持取得该收人权利的所有事项已经发生:二是应该取得的收入额可以被合理地、准确地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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