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及相关经费税前扣除热点问题解答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8-04
摘要:问:税法是怎么定义工资薪金的?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支出...

问: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能按全额税前扣除吗?
答:不能。就职工福利费的处理,税收与会计有所不同。会计上规定职工福利费可以据实列支,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特别注意对超过比例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问:职工福利费在核算方面,需要单独设置账册吗?

答: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问:企业发生的工会经费,按多少比例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问: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多少比例在税前扣除?
答: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问:企业年末已计提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

问:鼓励软件产业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有什么针对职工教育经费的优惠条款?
答: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2.5%的比例扣除。

问: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上,有没有特殊规定?
答: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问: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是否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
答: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执行“五险一金”税前扣除的规定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扣除对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除此之外的保险费支出,都不能纳入本项范围予以税前扣除。
2、扣除的范围和标准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超出这个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3、只有实际缴纳的金额方可扣除。对于提而未缴的“五险一金”不得在税前扣除,本期实际缴纳数超过了提取数的部分,允许在实际缴纳的年度扣除,即前期纳税调增的金额,允许在本年作纳税调减。

问:除“五险一金”外,很多企业为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等,是否可以参照“五险一金”的扣除标准进行扣除?
答: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本期及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本期提而未缴的不得扣除,提取数未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允许在实际缴纳的年度扣除。

另外,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扣除的企业实际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企业在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支出;
2、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必须是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后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才能享受的;
3、办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必须用于参保人员的医疗性支出。

问:企业为特殊工种人员(如高空作业、井下挖掘、海底勘探、远洋捕捞等高危作业人员)缴纳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特殊工种职工”的具体工种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工种名录》。企业为上述员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如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据实税前扣除。除此之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问: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五险一金”,可否在缴纳当年税前扣除?
答: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五险一金”,可追溯至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问:辞退福利,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范畴吗?
答:辞退福利,属于会计上的职工薪酬范围,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工资薪金。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合理的补偿费,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必要而合理的支出,允许据实扣除。本期计提而未付的金额,不得在当期扣除,实际支付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问:企业聘用了残疾人员,在计算企业所得税进行工资薪金扣除时,有没有税收优惠?
答: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加计扣除。这里的加计扣除,具体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问:在高新技术企业任职的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以及企业为其缴纳的“五险一金”,在税前扣除时有何税收优惠?
答: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属于研发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计算加计扣除时,可按下述规定处理: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同样允许按上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问:如果企业为员工统一制作了工作服饰,这方面的费用一定要归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吗?能不能税前扣除?
答: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全额税前扣除。

问: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时,其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视行权方式的不同分别处理:
1、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不论哪种行权方式,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案例分析】
某企业(非从事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2013年实际支付工资薪金总额300万元(其中残疾人员工资薪金40万元,为员工支付“五险一金”5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45万元,拔缴工会经费6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7万元,为职工支付商业保险费20万元。

问:本案例中的职工薪酬如何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答:根据本案例所述情况,分析如下: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300-50)×14%=35(万元),纳税调增额=45-35=10(万元)。
工会经费拔缴限额=(300-50)×2%=5(万元),纳税调增额=6-5=1(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300-50)×2.5%=6.25(万元),纳税调增额=7-6.25=0.75(万元)。
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2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支付残疾人员工资40万元,可以按照支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可以进行纳税调减。
纳税调整额合计=10+1+0.75+20-40=-8.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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