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条款修订] 财税[2014]106号 2014-12-12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5〕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详见:财税〔2015〕11号。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12日 税 屋附件下载: 附件汇总 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