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2-12
摘要: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条款修订]

财税[2014]106号    2014-12-12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5〕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详见:财税〔20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12日

  税 屋附件下载: 附件汇总

  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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