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关于调整委托街道乡镇代征零星建筑装潢项目范围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地税局、市区各地税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项目管理,结合常州实际,决定调整零星建筑装潢项目的代征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街道乡镇代征的必须是整个工程项目金额50万元以下的符合简易登记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零星建筑装潢项目,并且须在项目所在地征收。单位纳税人的建筑装潢项目税收一律不得由街道乡镇代征点代征。 二、地税纳税服务局应及时按规定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及鉴定。纳税服务局在办理建筑项目简易登记应收取以下资料: 1、《建筑工程项目简易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工程承包、分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纳税人为分包方时可不提供)。 各街道乡镇代征点在纳税人前往办理时应提醒纳税人带齐相关资料。 三、街道乡镇代征点代开建筑业发票应收取以下资料: 1、《建筑工程项目简易登记表》或《施工工程项目登记信息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建筑工程项目付款证明(按项目登记合同金额分次开具的提供); 4、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5、缴纳印花税凭证(框架合同的按鉴定在街道缴纳印花税,可不提供); 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涉及甲供材的提供)。 四、50万元以下的符合简易登记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的零星建筑装潢项目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可以在地税办税服务厅申报开票缴税,也可以在项目所属街道乡镇代征点申报开票缴税。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常州地方税务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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