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印有色和无色防伪标志的通知 国税发[1994]16号 1994-01-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成都、西安、广州市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增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性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专用纸的基础上,用有色和无色荧光油墨增印防伪标志,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大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监制章的套印位置按(国税发[1991]112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专用发票的第二联和第三联发票票面表格的正中央(印发票票面表格的对角线交点),使用无色荧光油墨印制税徽图案。税锻图案的规格为标准税徽的75%,其规格为:长轴2.475CM、短轴1.875CM。 三、各地在收到有色、无色荧光油墨后,必须立即对所有版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上述要求进行印制。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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