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案例制度对税法的补充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6-03-10
摘要:我国税法实行的不是案例法(在美国司法上称为判例法,原有判例对后来判例具有示范性和参照性),而是以成文法律和法律原则为判案依据,案例不具有示范性。当然,不是说美国没有法律,自然也有基本法律文件,但更多的构成成分是判例。 以法律条文为执法的依据

我国税法实行的不是案例法(在美国司法上称为判例法,原有判例对后来判例具有示范性和参照性),而是以成文法律和法律原则为判案依据,案例不具有示范性。当然,不是说美国没有法律,自然也有基本法律文件,但更多的构成成分是判例。

以法律条文为执法的依据,在法律的一致性上果然存在好处,可以以同一个标准执行。

但是,在实际中的任何法律仅仅依靠没有案例的事件描述来确认,存在两个致命的短处:

一是对法律意图的本源描述上可能因为书写者的写意而引发争议,比如对许多法律条文的解读,往往有许多版本,不同的人理解的角度不一样,得出的结果自然不一样。在税法实务中比较明显的是企业所得税中的“善意取得的增值税”的税前扣除的有效性问题,不仅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就是在同一法院系统的判决中也有决然相反的结果。

二是法律制定和修改的程序的复杂性,使得许多税法与现实的距离越来越远,甚至严重滞后,严重影响税法的正当性、合理性、公平性。比如:个人所得税法的许多内容已经远远不适应国情,但因为是仅有的三部单行税法之一,修改的程序使得进展缓慢。

我们不能把税法以及税收政策文件神奇化,认为法只要成文就可以解决其所在领域的全部问题。这样的认识其实是荒唐的、可笑的、更是幼稚的。社会生活中的经济运行是复杂的,更是不同的运行轨迹的复合,不是一纸文件能够说清楚的,更不可能凭一纸做到执行步调一致。

因此,需要有案例法的配合才能将法律解释清楚,更可以让法律解读和解释直接跟上时间的步伐。

案例解决的是实际中发生的各事件、各事由下的法律适用问题。

案例,不是简单的把一个实际案例原原本本地照搬,而是拆分成事由、事实,然后确认法律的适用问题。作为解释法律适用问题使用的案例,不是对整个事件的复杂化的运用结果。如果没有提炼,没有通过对事件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的演绎,仅仅简单地形成整个事件囫囵吞枣式的案例的多重税收法规应用的案例,就变得失去了普遍的指导意义,也就是毫无意义。

有段时间发的政策文件,后面都跟着案例,很不错的,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非常有帮助。 这次研发费新政的解读中也有虚拟案例的引入,虽然不是真实案例,也是一种政策的对照解读,在防止误读上有积极的意义。如此发文,后续的实务处理就是对照同案例或者同情形案例进行判断,很便于统一执行标准。

总之,无论税法还是税收政策,在制定的时候有些事情是很难说清楚的,只要案例一举就什么都明白了,就像老师上课一样,仅仅讲理论,很难听懂,但通过做例题就理解了。

案例制度是对税法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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