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营改增在全国拉开序幕,越来越多的营业项目被纳入增值税的范围,在越来越多企业开展增值税业务的同时,相关进项税额的抵扣以及视同销售等都成为跨国企业财税经理人在工作中经常面对且必须了解的问题。 关于进项税额抵扣,主要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全文废止](以下简称“37号文“)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屋提示——参考财税[2013]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案例一 A公司为会议公司,其同时提供海外会务和境内会议,根据最新的52号公告,会议发生地点在海外的项目所取得的收入不需缴纳增值税。最近A公司购入一批多媒体设备用于会议使用,其中包括一台投影仪、2个投影仪专用镜头(耗材)、2支翻页笔,这些设备所支持的会议其中70%发生在海外,30%发生在境内,那么用于购买这台机器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可以抵扣多少? 答:根据财税[2013]37号,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案例中A公司的经营内容,是同时提供海外的免税会议和境内的应税会议,其中用于免税项目,即A公司提供的海外会议的购入项目,是不可以抵扣的。而增值税是凭链条来抵扣的,如果A公司选择免税,那么增值税的链条就在中间中断了。根据现行的法规,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自行选择征税或免税,如果A公司在此放弃免税,那么取得的进项税金是可以按正常流程抵扣的。但是需注意,如果选择了免税,那么在36个月内是不可以改变的,因此企业需要进行全面的测算,例如从集团整体考虑免税与抵扣哪个对企业更优惠。 案例中用于海外免税会议的购入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专用于免税项目时的进项税金是不得抵扣的,但是兼用与免税和应税项目时可以进行抵扣。所以投影仪属于固定资产,毋庸置疑是可以抵扣的;专用镜头是属于耗材,翻页笔不属于固定资产,这两者是不能全额抵扣,需要按销售额的比例计算进项额转出。 报告内容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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