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个体定额税收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6月制定颁行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应该说,旧《办法》的出台,不仅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个体定额税收征管中各自为政的局面,极大地规范了个体定额税收的征收管理,而且也极大在保证了税收负担的公平,切实维护了广大个体从业人员的权益。但是,伴随着社会经济与民主政策的发展,旧《办法》表现出越来越多的问题,特别是其中存在的偷税界定内容更是受到财税界和法学界的质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又进一步对其提出了挑战,改革与调整的呼声日渐高涨,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8月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的形式颁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决定于2007年1月1日施行,同时宣布废止1997年制定出台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无论是在内容方面,还是在治税理念方面都更加的合理、完善,更加符合民主与法治的要求。本文试进行比较和解读。 一、新《办法》的主要内容 1、制定目的。新《办法》第一条即明确了制定目的: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2、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种类。新《办法》第二条在对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概念进行界定的同时,还对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种类进行了界定: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只有核额一种,即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进一步讲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只能对个体工商户的计税依据进行核定,至于目前税收征管中被各级税务机关所常用的直接核定应纳税额的办法,则不适用于个体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3、适用的对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课征税款的对象主要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除此之外,根据新《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也可以比照新《办法》的规定执行。 4、定额执行期。新《办法》规定,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这也就意味着自2007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必须每年都对个体工商业户的定额进行调整、或者重新核定。 5、核定定额的方法。新《办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定额:(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同时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6、核定征收的程序。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一般为: (1)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2)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然后再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新《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3)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4)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5)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6)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7、申报与税款缴纳。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业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与其他纳税人一样,定期定额户在申报方式的选择上也拥有较大的自由,既可以直接上门进行申报,也可以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等等的申报方式的。不过,其选择的申报方式须经税务机关认可,并且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另一方面,定期定额户在申报方面还有一些更为优惠的政策:其一是可以实行简易申报,即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其二,简并征期,即将几个征收期进行合并为一个征收期,新《办法》规定,对那些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在一般情况下,定期定额户只须进行正常的定额申报,但是当发生下列情形时,也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①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②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③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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