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建安企业:“不知情”不是发生风险的借口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荣艺 人气: 时间:2021-07-09
摘要:笔者提醒建安企业,一定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特别是对挂靠企业的管理,这样才能更好地防范税务风险。

  随着打虚打骗专项检查工作的不断深入,形形色色的虚开发票行为浮出水面。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到多份协查函,均指向同一家建安企业。面对检查,企业频频“喊冤”,声称相关发票所涉及的业务均为挂靠企业行为,自己并不知情。但是,“不知情”并不是发生风险的借口,究其根本,是因为企业疏于内部管理。对此,笔者提醒建安企业,一定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特别是对挂靠企业的管理,这样才能更好地防范税务风险。

  案例:虚开发票金额超900万元

  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到的多份协查函显示,甲建安企业从三家上游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均为各类建材,金额合计965.1万元,税额合计28.9万元。

  税务人员在检查中了解到,甲企业建筑资质等级较高,挂靠企业众多。对于挂靠企业的施工项目,甲企业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收付款项、开具发票并负责记账,并不负责实际的材料采购、施工等业务。挂靠企业只是定期将购买建材的相关合同、发票邮寄给甲企业。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大额采购,挂靠企业会以甲企业名义签订采购合同并由甲企业对公账户进行实际支付,而临时急用的小型建材,则在施工地随意选择供货商,不签订合同并通常采用现金付款。

  税务人员调查取证后发现,甲企业所取得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业务,均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小型建材临时采购活动,施工单位未与材料供应商签订正规合同,且出于价格因素考虑,均使用现金进行了支付。税务人员认为,甲企业所取得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抵扣凭证。由于甲企业无法补开、换开发票,也无法提供相关材料采购业务的合同协议,以及相应的非现金付款凭证,因此,税务人员认为,甲企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48.5万元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对此,甲企业财税负责人表示,由于挂靠企业和施工项目很多,难以对挂靠企业的材料供应商等级、采购业务真实性等进行严格把关。因此,企业虽凭发票在账面上列支了相应成本费用,但对业务实际情况完全不知情,不应承担补税责任。

  分析:“不知情”的说法站不住脚

  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甲企业虽未参与工程施工,但其作为被挂靠单位,需对工程施工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再加上工程合同的签订、款项的收付以及工程发票的开具,均以甲企业名义进行。因此,相应税务责任自然也应由甲企业承担。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种情况下,如果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企业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本案例中,甲企业既无法补开、换开相应发票,又无法提供相关材料采购业务的合同或协议,且采用现金方式支付建材款,其以对实际业务情况不知情为理由,认为不应承担补税责任的说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不仅如此,若挂靠企业相关建材采购业务的真实性被证实存在问题,甲企业取得虚开发票并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行为,还存在被定性为偷税的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甲企业的纳税信用也将受到影响。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的规定,甲企业因被税务机关作补税处理,其纳税信用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将根据补税金额扣分。如确实存在偷税行为,甲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将直接被判为D级,增值税发票申领将被严格限量,并被列入税务机关重点监控对象,其在投融资、工程招投标和资质审核等方面甚至可能被予以限制或禁止。

  建议:完善对挂靠企业的管理

  实务中,大型建安企业普遍挂靠企业较多,项目也很多。对这类企业来说,加强对挂靠企业的合规管理,警惕取得虚开发票等税务风险十分重要。

  首先,企业必须“吃透”税收政策。在打虚打骗大背景下,企业一定要改变错误认知,结合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重新审视自身财税处理方式的合规性。举例来说,建安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购买建材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非常普遍。即使普通发票并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相关企业也要准确理解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提升对普通发票管理的重视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等虚开发票行为。被挂靠的建安企业如果因为没有“吃透”税收政策,在并不了解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将挂靠企业提供的普通发票随意入账,并据此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但会给自身带来补税和缴纳滞纳金的风险,更可能由于被定性为偷税,导致纳税信用等级降低,进而导致以后的工程招投标受阻。

  其次,要加强内控监督。作为被挂靠方,由于签订合同、收付款项、开具和取得发票等业务,均以自身名义进行,相关企业要明确认识到,在赚取管理费的同时,随之而来的责任、义务和风险不容忽视。企业必须加强对挂靠企业材料供应商的信用等级、税收遵从度等方面的监督,督促挂靠企业完善采购流程,签订正规合同协议,并以“公对公”的方式进行付款。同时,企业要不断完善内控机制,不能简单仅凭挂靠企业转交的发票,进行财务处理并列支成本费用,而是要制订相应的规范流程,向相关人员核实业务具体经过,一并核对原材料出入库、运输等相关原始凭证,力求完善对挂靠企业的监督。

  最后,是要积极配合稽查。对于一些资质较高的大型建安企业来说,其自身承建的工程项目和挂靠企业建设的项目都非常多。在财务核算工作繁重,涉及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情况下,再严密的内控监督,可能也无法保证万无一失。因此,一旦接到税务稽查通知,被挂靠企业不能一味地以自己不知情为由,喊冤叫屈,更不能与稽查人员针锋相对。正确的应对措施是,积极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倘若经检查证实相关业务为真,则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联系挂靠企业或材料供应商换开合规发票。如确实因为外部因素无法换开发票,企业应积极为税务稽查人员对接挂靠企业相关业务实际经手人,还原业务经过,提供采购合同、出入库单、运输单据、银行对账单等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财务资料,降低被定性为偷税的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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