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服务业增值税若干问题

来源:高金平 作者:高金平 人气: 时间:2016-08-21
摘要: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四、餐饮住宿服务

(一)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购买餐饮服务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对于餐饮服务,关注下列问题:

1.购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餐饮单位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13%

另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2.区分餐饮服务、送餐与外卖

餐饮服务企业提供的餐饮服务在现场消费的,按餐饮服务征税,适用税率6%。餐饮服务企业的送餐与外卖业务,因不在现场消费,按货物销售征税,适用税率17%。一般纳税人购买外卖如果不是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抵扣销项税额。例如,培训公司向参训人员提供的快餐发生的增值税可以抵扣。

3.员工用餐

由于36号文件明确规定,购进餐饮服务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对于员工福利性就餐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住宿服务

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住宿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进项抵扣。下列与住宿有关的事项应予以关注:

1.住宿服务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区别

关于酒店式公寓、酒店长租、旅游度假中的“民宿”服务应定性为住宿服务还是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关键看服务提供方是否提供了与住宿相关的配套服务,如果仅仅提供房屋的使用权而无相关配套服务,应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征税;反之,如果在提供房屋使用权的同时,还配有早餐、洗衣、叫醒、保洁、安保等相关服务,则按住宿服务征税。

2.住宿提供自助餐

酒店向顾客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顾问免费提供自助餐,属于一项行为,按住宿服务征税。若自助餐另行收费的,按兼营行为处理,自助餐按餐饮服务征税。

3.酒店代办会议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酒店承办会议所涉及的服务包括住宿、餐饮、场地租赁、Led屏幕租赁、保洁服务等等,属于一项行为,而不是兼营行为,故不需要对收入拆分,统一按照“文化创意——会议展览”征税。

4.兼营行为

(1)MINI吧

一般酒店客房都会有MINI吧,销售酒、饮料、零食等食品,如果MINI吧货品在住宿费之外,单独计价收费,按兼营行为处理,单独核算销售额,按销售货物征税。如果MINI吧的货品不再另行收费,而是免费赠送(例如免费赠送的矿泉水),则属于住宿服务所包含的服务项目之列,按住宿服务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2)电话费

酒店提供的各项服务中,经常涉及单独计时收取的电话费(国际、国内长途电话等)。目前,经营公用电话业务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自办,即公用电话设在邮电局营业厅,由邮电部门的工作人员值守,电话费作为邮电部门的收入。第二种是委托代办,俗称"公用电话亭"。各电话亭属邮电局的经营网点,在邮电局一个统一营业执照下分列,邮电部门将"电话亭"经营人称之为代办人。代办人将向用户收取的话费全额上交,作为邮电部门的营业收入,邮电部门付给代办人劳务费。第三种是兼办,即私人住宅、小卖店以及其他单位(即兼办人),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邮电部门按月向兼办人收取管理费,并按自用电话标准收取电话费。兼办人的经营收入为按公用电话向顾客收取话费,扣除上缴给邮电部门的话费和管理费的余额。

上述三种经营方式应按下列办法进行增值税处理:

①公用电话无论采取哪种经营形式,电信部门取得的话费、管理费收入,均全额按“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

②对代办人取得的劳务费(或手续费等)应按“商务辅助服务”税目中的“经纪代理服务”项目征收增值税。

③对兼办人取得的收入按“电信服务”税目中的“基础电信服务”项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兼办人向电信部门支付的管理费和电话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抵扣销项税额。

酒店收取的电话费通常包含在住宿费当中一并开具发票,此类情形下,电话费不再另行征税,向电信企业支付的电话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作扣税凭证抵扣销项税额。

5.酒店专车接送

对于酒店提供的专车接送服务,应区别情况处理:酒店提供的专车接送服务,如需向顾客另行收费,属于兼营行为,按“交通运输——陆路运输服务”征税;如果酒店提供的免费专车接送,例如机场、火车站、景点与酒店之间的往返,这里的专车接送,既不属于无偿赠送,也不属于兼营行为,而属于一项行为涉及多项服务,仅就实际取得的住宿费收入征税。

6.发票开具

与餐饮服务不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住宿服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五、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除计入职工福利费的部分项目外,居民日常服务因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故不得由企业列支。

(一)易混淆税目
 
应税行为 税目
物业管理 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 生活服务——居民日常服务
安全保护 商务辅助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生活服务——居民日常服务
班车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 生活服务——居民日常服务
法律救助 生活服务——居民日常服务 商务辅助——经纪代理服务(法律代理)
洗车服务 生活服务——居民日常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
 

(二)税收优惠

1.符合规定收费标准的托儿所、幼儿园(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3. 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4.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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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情况说明:

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生活服务业免征增值税(国家税收政策明确)。我们主要从事非学历培训业务,按规定应享受国家政策红利。2020年我们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和正常税率专用发票,专票业务正常交税。但2021年1月底税务风险提示专用发票开具不当,当地税局通知我们,①开专票不能享受免税政策,补缴全年普票税款。或者②收回全部专票进行冲红。重新开免税普票,才能享受免税政策。

问题反映:

1、本身企业受疫情影响困难重重,补缴全年税款违背国家免税初衷;

2、因行业培训性质,开具专票涉及全国各地学员(量大、面广),2020年已翻篇,全部收回冲红已不具操作性;

3、培训行业受市场影响巨大,票据受只能开具普票不能开专票,将进一步冲击培训行业业务。

4、现在发生这个问题,在留言系统也可以看出,不只是我们一家企业,国家机关也应广泛收集意见,让降税落到实处。所以想请教国家税务局,有什么办法,能方便我们企业操作,又能享受国家政策?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文件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第十三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2020年2月10日)

第三,待正式政策文件下发后,以文件具体规定为准,在此之前暂时继续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答复机构】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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