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于6月8日和7月6日分别从深国税沙井分局代开出四张增值税发票给北京客户,共计金额约7万元。但由于电话号码错误,对方不能接受。除电话号码有误外,别的均正确。现已退回全部发票及销货清单。请问此种情况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开具销项负数发票,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文《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所以,企业可凭全联收回开错的代开发票到税务机关要求代开,这也是税务机关的义务。另外,需支付重新开具发票的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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