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中的差额征税,政策、举例与申报表

来源:江苏国税 作者:江苏国税 人气: 时间:2017-05-02
摘要: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是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但为了确保营改增的顺利过渡,合理计算营改增纳税人的增值税额,原营业税下的差额征税方式在营改增后依然有所保留。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差额征税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区别,江苏国税12366总结整理了差额征税相关知识

五、适用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开具发票有哪些规定呢?

差额项目

开具发票的相关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纪代理服务

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航空运输企业

航空运输企业,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客运场站服务

客运运输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旅游服务

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旅游服务,选择差额扣除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差额扣除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差额扣除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差额扣除后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定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

特定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安全保护

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无规定。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差额扣除后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以旅游服务差额征收申报为例,给大家介绍一下不同的开票方式应该如何计算销售额,以及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情况1.全额开具普通发票

江苏省常州市D旅行社,主要从事旅游服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共取得旅游收入159万并开具了普通发票。该笔旅游收入包含了向其他单位支付的住宿费21万元、餐饮费10万元、交通费12万元、门票费10万元。

报表填写:

(1)2016年5月可扣除项目的处理:

本期可扣除项目金额=21+10+12+10=53万元。

在2016年6月申报5月所属期增值税时,根据5月份取得的旅游收入159万以及发生的可扣除项目金额按照所属行业的税率,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三)。填报方法如下:

1.将本期取得的含税收入159万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三)第3栏第1列。

2.本期取得的且在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53万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三)第3栏第3列、第4列以及第5列。


《税屋》提醒您,第3栏第6列被遮挡部分期末余额为0

(2)2016年5月销项的处理:

应将取得的含税收入159万元减去可扣除项目金额合计53万元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销售额应为159-53=106万元。

则不含税销售额=106÷1.06=100万元,

销项税额=100×0.06=6万元。

1.根据开具普通发票的收入159万计算得出不含税收入150万(159/1.06*0.06)以及税额9万(150*0.06),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第5栏第3、4列。

2.将扣除项目金额53万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第5栏第12列。

3.将扣除后的销售额106万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第5栏第13列。

4.计算得出的6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第5栏第14列并填入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本月数”。


《税屋》提醒您,第5栏第13列被遮挡部分为1060000,第14列为60000.

情况2:差额开具专用发票

接上例,A企业当月取得的159万元收入通过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报表填写:

(1)2016年5月可扣除项目的处理:

本期可扣除项目的处理与例3情况1一致。


《税屋》提醒您,第5栏第13列被遮挡部分为1060000,第14列为60000.

(2)2016年5月销项的处理:

主要区别在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的填报方式。

由于此笔业务是通过系统差额征税的功能开具的发票,通过录入含税销售额159万和扣除额53万,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票面税额=(159-53)÷1.06×0.06=6万元,票面不含税金额为159-6=153万,税率用***代替。

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与税额之间不存在税率的勾稽关系,因此应通过本月“合计销售额”与“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未开具发票销售额”金额的差去计算得出本期应填写的“专用发票的销售额”与“销项税”。在本例中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与未开具发票销售额金额合计为0。

1.将本月合计不含税销售额150万、销项税额9万以及价税合计数159万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第5栏第9、10、11列。

2.通过本月合计销售额还原计算得出的专用发票销售额150万与税额9万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第5栏第1、2列。

3.将扣除项目金额53万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第5栏第12列。

4.计算得出的扣除后的销项税额6万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第5栏第14列。本列数应等于差额征税发票上的税额6万。


《税屋》提醒您,第5栏第13列被遮挡部分为1060000,第14列为60000.

七、实际工作中,适用差额征收的纳税人经常会咨询的问题有哪些?

(1)营改增后,差额征收的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时,年销售额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2)差额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3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是差额前还是差额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八、相关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第三只眼学习笔记 :旅游业本身是不是选择差额征税开具发票,之前旅店业协会有咨询总局政策部门,认为应要么全额开具普通发票,要么开具一张普通发票,一张专用发票处理,或许下一步会明确。当然税额是没有影响的。

案例没有提到主表如何填写,同时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有差额之时,认为不得全额开具专用发票,其实这个处理意见现在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