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发展司关于做好长江经济带地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总征科便函[2017]112号 2017-07-12 从2017年7月1日起,窗口为上海、宁波、浙江等“九省三市”的建筑业纳税人提供《外管证》电子化办理服务。一是简化资料,取消30天报验期限的限制。窗口在受理建筑服务时不再需要纳税人提供纸质《外管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等资料,同时报验期限取消了30天的限制,为纳税人办税提供便利。二是共享信息。受理业务的同时将纳税人信息同步推送至地税并回传给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实现《外管证》的自动核销,减轻纳税人的办税成本。 1.长江经济带地区包括哪些省份? 答:文件实行范围为长江经济带地区9省2市(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宁波、云南省(市)),即机构所在地与外出经营地均为上述范围。非文件实行范围按原规范操作。 2.开具《外管证》如何操作? 答:目前上海开具《外管证》事项已纳入网厅事项。纳税人可以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我要办事——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 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点击右侧“我要办事”中的“税务登记”菜单,点击“《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后的[办理]按钮,进入办理页面。 第一步:填写表单
注意:标*的项目为必填项目。 1. 输入联系人姓名、电话。 2. 下拉列表选择纳税人外出经营方式,可多选。 3. 下拉列表选择纳税人外出经营地行政区划。 4. 输入纳税人外出经营地。 5. 输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操作:按实际情况输入应税劳务信息或应税货物名称信息;应税劳务信息需填写劳务名称、劳务地点、有效期限起、有效期限止、合同金额;应税货物名称信息需填写货物名称、数量、销售地点、有效期限起、有效期限止、货物总额;应税信息总数应不少于一条;同种应税信息可输入两条;应税劳务信息和应税货物名称信息可同时存在。 6. 输入合同相对方企业名称。 7. 下拉列表选择合同签订日期。 8. 输入合同金额、已贴印花税额、付款方式。 9. 填写完毕,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本次已填写的内容。点击[下一步]按钮提交当前数据并继续办理如仅保存未提交,则下次进入该表单时前次保存内容可选择回显自动带出,无需再次输入。 第二步:上传附件。
此业务要素化采集,无需上传资料,直接点击[下一步]按钮即可。 第三步:审核签名。 查看之前的填报内容,审核无误点击[签名]按钮。 插入CA证书,输入正确的CA密码,点击[确定]按钮继续操作。 请仔细阅读提示信息,知晓CA证书的法律效力。如无问题,点击[确定]按钮继续操作。 签名完成,点击[下一步]按钮继续操作。 第四步:确认提交。 查看已签名的表单,确认无误点击[提交]按钮提交。 点击[确定]按钮开始上传附列资料。 注意:资料上传时,请在收到提交成功信息后再关闭浏览器。若提示“上传附列资料未完整”,请重新提交。如果上传时间较长,请耐心等待。 资料提交成功,点击[确定]按钮返回事项列表。 提交成功的事项可以在“事项进度”中进行查询受理状态。
点击“文书号”可以查询详细情况。
该业务无结果通知书,点击已提交的附列资料可以查看《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效果如下图: 3.《外管证》报验期限还是30天么? 答:纳税人到经营地开展经营活动,可在其于经营地首次办理涉税事宜(如预缴税款、代开发票)时,持税务登记证件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无需提供纸质《外管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等资料,且不受《外管证》30天报验期限的限制。 4.一个合同能开具多个《外管证》么? 答:开具《外管证》的原则为一合同一地一证。一般来说,一个合同开具一个《外管证》,若合同中涉及多地经营,才能开具多个。不能随意拆分合同金额。 5.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还需再回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业务么? 答:不需要了,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结清经营地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的税款以及其他未办结事项,核销《外管证》报验登记信息。经营地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后,将《外管证》核销信息共享给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无需再回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业务。 6.建筑业项目登记应当提供什么材料? 答:《外管证》电子化试点后,建筑业项目登记所需材料也发生了变化。现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复印件(已实行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电子化的省市可提供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编号)(外地企业提供) 3)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或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如果合同中没有详细具体的项目地址或者该项目地址属于跨区的,需提供加盖施工单位及发包单位双方公章的情况说明) 4)市级单位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上海企业提供) 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发展司 2017年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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