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担个税,计税依据别算错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7-21
摘要:实务中,自然人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达成约定,由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情况比较常见。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对个人收入进行换算,并以含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金额签订合同。

  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工作已经结束。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100户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微”调查显示:在扣缴个税的过程中,多数扣缴义务人会“不经意”地犯错误。请关注本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计税依据及入账凭证错误问题,看看哪些错误容易“不经意”间就范。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本期风险点★

  计税依据及入账凭证错误

  案例

  甲公司接受自然人孙某提供的劳务,约定报酬1万元,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孙某自行负担,个人所得税由企业负担。孙某已在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开票金额1万元。甲公司向孙某支付了报酬1万元,并以1万元为应税所得,代为扣缴孙某个人所得税10000×(1-20%)×20%=1600(元)。甲公司共发生支出11600元,以孙某提供的金额1万元的发票和扣缴1600元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入账。

  分析

  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各项应税所得,均为含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如果约定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负担,则个人取得的所得,是不含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负担的税款,应视为向纳税人支付的所得,计入代扣税款的计税依据。同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取得收入的个人,扣缴义务人只是负责代扣代缴,并不实际负担税款。因此,甲公司代扣代缴的1600元税款,并不是其支出项目,企业不能凭完税凭证入账,这1600元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甲公司正确的处理是:先将支付给孙某的不含个人所得税收入1万元换算成含税收入10000÷[1-(1-20%)×20%]=11904.76(元),然后以11904.76元作为应税所得,计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11904.76×(1-20%)×20%=1904.76(元)。此后,由孙某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开票金额为11904.76元。这样,甲公司支付孙某1万元,并代扣代缴税款1904.76元,同时以11904.76元的发票入账,按照11904.76元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建议

  实务中,自然人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达成约定,由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情况比较常见。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对个人收入进行换算,并以含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金额签订合同。后期个人代开发票,扣缴义务人代扣个人所得税等,均以此含税金额为依据。这样也可以规避代纳税人负担的税款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摘自:《河北省税务局一项“微”调查显示:扣缴个税,多数扣缴义务人“不经意”出错》

  作者:叶晓菊 李彤 彭晓华



  2018年3月的解析——

厘清工资概念,正确确定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税前工资应包括哪些?工资单上的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有何区别?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厘清工资概念,应记住几个重要的公式。

  应发工资

  应发工资,顾名思义,即根据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应当得到的工资待遇。

  工资单上一般会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加班费和各种补贴津贴等等项目。这些全部加起来就是应发工资。

  1990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以下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应发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缺勤或旷工造成的工资或者奖金减少的部分。

  实发工资

  实发工资,也称应得工资,即劳动者应当实际得到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可以代扣、代缴法律规定中规定的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以及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实发工资不等同于应发工资。实发工资=应发工资-“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应缴个人所得税。

  以月薪5000元为例(各地比例会有不同):实发工资=5000-400(养老保险)-100(医疗保险)-10(失业保险)-600(住房公积金)-11.70(个人所得税)=3878.30(元)。即应发工资是5000元,实发工资是3878.30元。

  应税工资

  应税工资是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即劳动报酬在扣除免税项目后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的部分。

  而此处提到的“劳动报酬”,即应当是应发工资。应发工资中所有的组成项目,都在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之内。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劳动者个人应当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住房公积金是在免税范围内的。

  我国对劳动者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有免征额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为3500元。因此,月工资收入在3500元以下的,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税工资=应发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住房公积金-个税免征额(3500元)。

  税前工资

  税前工资指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应发工资。因为社会保险费不计入计税所得额,所以税前工资是没有扣除社保费用的。税前工资等于应发工资。

  税后工资

  税后工资指的是税前工资扣除个人所得税、“五险一金”中的个人缴纳部分后,实际得到的工资收入。税后工资等于实发工资。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简生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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