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海南省文化广播体育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财税[1966]所字第89号 1996-3-6 省地方税务局、征税中心,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文体局、征税中心,洋浦财税局、社会发展局: 为加强我省文化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71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认识,切实抓紧抓好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对个人征收所得税,不仅可以增加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可以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各地税务机关、文化行政部门务必在认真学习税法、条例以及《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努力探索征管新路子,加强我省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 二、要加大力度搞好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的依法纳税意识。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国家和个人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重要经济杠杆,它直接涉及到个人的切身利益,各地要积极做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当地的广播、电视、报刊、宣传车、宣传橱窗等多种宣传工具,通过演讲、讲座、咨询、文艺演出等群众喜见乐闻、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归口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努力促使在我省文化市场上形成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新风尚。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表彰先进,鞭策落后,对反面典型要适时地公开曝光,以教育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三、关于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几个政策问题。 (一)关于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演出取得报酬的征税问题。《办法》规定:对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演出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演职员参加演出,应以一地为一次,一地演出多场的应合并为一次,由支付单位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流动性演员演出征税问题。对在我省内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娱乐城、餐厅等娱乐场所演出的流动性演员取得的演出收入,实行按日(次)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即:每日(次)收入在130元以上的,扣除费用20%;每日(次)收入在130元以下的,扣除费用30元,剩余部分依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演员一次取得的演出收入超过20000元的,除按上述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加成征收个人所得税。演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款项的单位或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 (三)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省从事文艺、体育演出的征税问题。对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团体或个人名义在我省从事文艺、体育演出,对演出团体及演员、运动员个人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演出团体凡能提供完整、准确费用支出凭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应对演出团体的收入总额减除实际支出费用后的余额,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费用支出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以其收入总额减除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分和相当于收入总额30%的其他演出费用后的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上述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报酬的部分。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由演出团体支付报酬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没有申报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报酬额或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应以其收入总额减除上述相当于收入总额30%的其他演出费用的余额视为该演出团体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演员、运动员个人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演出团体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凡属临时聘请,不是该演出团体雇员的,其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减除规定的费用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凡是演员、运动员属演出团体雇员的,其收入为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规定的费用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个人名义在我省从事演出、表演所取得的收入,应以其全部票价收入或包场收入减去支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后,扣除规定的税金、费用后的余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各承包外国、港、澳、台地区演出、表演活动的演出场、馆、院或中方接待单位,在其向演出团体、个人结算收入中代扣代缴该演出团体或个人的各项应纳税款,凡演出团体或个人未在演出所在地结清各项应纳税款的,其中方接待单位应在对外支付演出收入时代扣代缴该演出团体或个人所欠应纳税款,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应纳税款的单位,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要搞好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强化征管。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注意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切实掌握税源的变化情况,尤其是海府、三亚地区,要花大力气,抓紧抓好对文化市场个人所得税征管措施的落实工作,协调好与当地文化行政部门的关系,及时互通情报,交流信息,密切配合,坚决查处偷税、抗税等违法犯罪案件,共同创造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良好社会环境。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新情况、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财税厅所得税处,以便做好相应的调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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