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5号 2018-11-23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调整了部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部分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为确保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调整后纳税人名单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涉及调整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共有1266户,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后,纳税人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税费征管职责由新主管税务机关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主管税务机关衔接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继续有效。纳税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纳税人已领用的发票、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三、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后,纳税人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税务机关的名称、字轨和编号,盖新主管税务机关的印章。 四、本通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负责税费征管(基本医疗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费除外)的企业名单 2.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负责税费征管(社会保险费除外)的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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