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7-31
摘要: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当年度百分之三十资源税,但减税额不超过当年度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现就本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事项决定如下:

  一、资源税适用税率,按照本决定所附《山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当年度百分之三十资源税,但减税额不超过当年度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的,依据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尾矿的,免征资源税。

  四、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