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函[1998]202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8-09-25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冀地税函[1998]202号      1998-09-25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三)项“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市税务局”,第五条“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市税务局”。
  2.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8月31日起,本法规转发政策国税发[1998]49号第二条废止。
  3.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转发政策国税发[1998]49号第二条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管理办法》的使用范围

  《管理办法》仅适用于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对个人收购未税矿产品及需要加以控管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委托代征资源税,并严格加强管理。

  二、《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规定和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根据我省实际,为加强控管,堵塞漏洞,对以煤炭为主要原、燃料或洗、选煤的企业以及收购单位,可酌情列入代扣代缴范围,但仅限于省内业务往来。

  三、《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印制和管理

  (一)《资源税管理证明》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资源税管理证明》按票证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其登记、领用及审批制度。

  (三)[条款修订]《资源税管理证明》的注销。扣缴义务人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清缴税款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资源税管理证明》注销,具体办法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制定。

  (四)《资源税管理证明》中甲种证明的开具使用期限可缩短为半年或一季度,具体使用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为便于衔接,各地原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可执行到1998年12月底。

  五、[条款修订]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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