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2007]26号 2007-01-18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根据国务院提出的“十一五”期间国家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经济政策的要求,现将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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