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07]2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1-18
摘要: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2007]26号       2007-01-18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根据国务院提出的“十一五”期间国家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经济政策的要求,现将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