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海南省会计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海南省财政厅起草了《海南省会计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9月29日——10月8日。 二、途径和方式:单位和个人通过邮件反馈意见(邮箱:jdj2021@126.com),邮件主题注明“海南省会计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 三、其它要求:本次征求意见采用实名制,邮件署名并注明联系方式,反馈意见请说明理由。 附件:海南省会计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财政厅 2021年9月29日 附件 海南省会计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根据包容审慎监管要求,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危害后果轻微,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初次被发现,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时间未超过三个月,未造成国家或个人财产损失且危害后果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及时改正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初次被发现,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数量不超过当年全部原始凭证的5%,且金额不超过5万元,并及时改正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薄不符合规定,初次被发现、违法行为对会计信息质量影响较小、未造成国家或个人财产损失且责令限期整改后及时改正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初次被发现、个别账目不符合规定,对会计信息影响较小,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及时改正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初次被发现、仅个别事项编制依据不一致,且对财务会计报告影响较小,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及时改正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初次被发现、违法时间不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且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初次被发现、危害后果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及时改正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初次被发现、任用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人员占会计人员总数的30%以下,且危害后果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及时改正的。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初次发生隐匿行为并能及时改正,未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十、违反《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初次发生,少提取数额占应提取总额10%以下,经提醒及时改正,未造成国家或个人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十一、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初次违法、未造成国家或个人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并及时改正的。 十二、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初次违法、对财务会计报告影响较小,并能及时改正的。 十三、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初次发生,经提醒后能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的。 十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初次违法、未造成国家或个人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并及时改正的。 十五、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初次违法、未造成国家或个人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并及时改正的。 十六、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一条,初次违法、未造成国家或个人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并及时改正的。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