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部分税收票证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6]565号 2006-12-11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分税收票证尺寸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421号)规定,落实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先税后票"的要求,省局决定对税控开票软件中征收税款使用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和《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等4种税收票证统一尺寸标准和相关栏次内容(具体式样见附件)。 上述4种税收票证中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和《税收通用完税证》,省局将在2006年12月底前分送各地,并首先在货物运输业税控收款机开票软件中启用,原税收票证在货物运输业税控收款机开票软件中不能再继续使用,各地要做好税收票证使用的衔接工作,代开票中介机构代收货物运输业税款原使用的税收票证必须立即交回。其余两种税收票证省局将择机启用。各地现存税收票证可继续用于征收其他税款。现存税收票证用完后,再使用统一规格的税收票证。 附件:(编者略) 1.《税收通用缴款书》式样 2.《税收通用完税证》式样 3.《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式样 4.《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式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