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05]8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5-08-10
摘要:为贯彻落实全省循环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合力推动和促进我省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现就全省地税系统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5]84号       2005-08-1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18日起,本法规涉及房产税内容有效,其余税收政策均废止。
  3.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一)项第1、2目、第三条第(二)项第6目、第三条第(三)项第7目失效或废止。第三条第(一)项第3目,第(二)项第4、5目、第(三)项第8目中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废止。
  4.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一)款第1点至第2点废止。第三条第(二)款第6点失效,《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2]130号)已有新规定。
  5.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一)款第1点至第2点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循环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合力推动和促进我省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现就全省地税系统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握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意义

  发展循环经济是省委省政府把握发展趋势、遵循发展规律,面向新世纪、新阶段而提出的重大战略,是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转变增长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可以有效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有利于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紧紧围绕“什么是循环经济”、“为什么要发展循环经济”、“怎样发展循环经济”等重大问题,认真组织学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务必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意义,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作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八八战略”和建设“平安浙江”的重要内容来抓。深刻理解循环经济的科学内涵,领会精神实质,明确发展方向,牢固树立循环经济的发展新理念、新思维,积极主动地把它贯穿落实到税收工作中去。

  (二)发展循环经济必须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布局优化,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这与我省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和优化收入结构等工作,既各有侧重,又一脉相承。各级地税机关要紧紧抓住发展循环经济这个机遇和平台,紧密结合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和优化收入结构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努力使各项工作统筹兼顾,相互推动,相互促进。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认真贯彻《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建设节约型机关活动的通知》(浙地税函[2005]302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通过采取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章立制、加强监督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建设节约型地税机关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保证建设节约型机关活动取得明显实效。广大地税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要率先垂范,树立正确的消费观,自觉勤俭办事,带头厉行节约。

  二、加强调查,研究措施,积极推动发展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是实现科学发展的一个崭新命题,是一个新生事物,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税收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经济手段之一,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可以发挥一定作用。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要树立责任意识和奋发有为的思想,在坚持依法治税、规范管理、优化结构和保持地税收入可持续增长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各级地税机关要紧密结合当地政府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的规划和要求,积极配合发改委、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并以国家税收政策为依据,认真研究促进能源、资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减少污染、保护环境以及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和浪费资源等方面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对需要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局研究制定或完善的,要摸清情况,积极向上反映,供上级决策参考。要通过实实在在的行动,努力引导市场主体行为向着循环经济的目标发展,为使我省发展循环经济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作出地税部门应有的贡献。

  三、政策引导,狠抓落实,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一)鼓励资源节约降耗,促进高效利用

  1.[条款废止]对生产节水、节能等资源节约型产品的关键设备,以及政府拟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型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关键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

  2.[条款废止]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使用的资源循环型关键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

  3.[部分废止]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照顾。

  (二)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清洁生产

  4.[部分废止]对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其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总额两成以上的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5.[部分废止]对为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6.[条款废止]对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核准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鼓励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生态建设

  7.[条款废止]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8.[部分废止]对为净化环境、有效保护资源而兴建的污水处理厂的生产经营用房及其所占的土地,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9.因地方政府整治生态环境需要而搬迁的企业,在自行转让原房地产时,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照顾。

  四、强化征管,提高效能,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一)认真抓好国家及省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好资源综合利用和国家鼓励发展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的减免税、加速折旧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重点发展的循环经济示范企业,要加强纳税服务,辅导纳税人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要优先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循环经济企业,要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审批、及时退库。

  (二)大力加强资源类地方税收的征管。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加强与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协同配合,合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税收征管,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对纳税人开采应税矿产品自用的,必须严格按规定征收资源税。进一步落实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对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体户,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不得擅自调低资源税税额标准。认真执行减免税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严格把关,从严掌握。

  (三)对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和浪费资源的企业,原则上不再给予特殊照顾。对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水资源的企业和因污染环境被当地政府下令整改及关停的企业,一律不得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四)不断扩大《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的应用面,优化为纳税人服务的方式和种类。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减少审核、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和手续。优化整合人力资源,提高前台服务的办事能力和工作效率。在地税工作中努力体现资源节约、经济循环的理念。

  (五)充分利用地税网站、报刊、12366语音服务系统、公告栏等多种载体,大力宣传省委省政府的号召和循环经济税收优惠政策,让纳税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优惠政策的实施条件、优惠程度及具体操作程序;积极开展送政策下企业活动,辅导企业了解和运用循环经济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经济杠杆的导向作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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