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证监局关于废止《新疆证监局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辅导工作指引》的通知 辖区各辅导机构、拟上市主体: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辅导相关工作,充分发挥派出机构属地监管优势,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在全市场推进注册制改革积极创造条件,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9月30日公布并实施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23号)。经我局研究,决定废止《新疆证监局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辅导工作指引》(2020年10月23日发布),严格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23号)开展辅导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新疆证监局 2021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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