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征字[1995]14号 1995-02-21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国税函[2009]4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总局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一)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立即组织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对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精神进行广泛宣传,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解释和辅导工作,认清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税收法制意识,自觉执行《通知》中提出的各项规定。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销售货物或取得应税收入,必须按月随同纳税申报一并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用、存及销售收入、税额月报表》(式样附后,由各地、州、市国税局印制)一式两份,由企业一次复写,加盖财务印章。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无误后,加盖公章和税务审核人员印章,税、企双方各存一份。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0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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