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发票缴销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征[2000]31号 2000-08-28 税屋提示——依据厦国税函[2007]70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6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领用发票的缴销管理业务内容,明确征纳双方的责任,堵塞发票管理上的漏洞,加大发票管理力度,现就纳税人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缴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票缴销业务流程:纳税人领取并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FP042)一式二份后,持发票领购簿和需缴销的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部门受理窗口办理;受理人员通过计算机查询、履行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职责并审核无误后,在相关文书上签章;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纳税人审核后的<<发票缴销登记表>>一份及相关文书、发票存根。 二、发票缴销岗位职责: 1、查询纳税人领购票记录,审核<<发票缴销登记表>>上及相关文书上记载的发票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审核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或保管发票的违章行为。 3、检查纳税人是否已按规定将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剪角作废,及未使用的每份空白发票和每份作废发票的联次的完整性。 4、审核纳税人在发票封面、封三上对用票具体情况填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在存根审查栏上签名,加注审查日期。 定额发票只要求在封面注明开票金额、作废份数。 5、根据纳税人发票违章情节,按处罚程序予以处理。 6、将审核的相关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计算机。 7、将已签署意见的<<发票缴销登记表>>一份及相关文书、发票存根当场退还交给纳税人。 三、纳税人须持下列证件、资料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1、办税员证、税务登记证副本; 2、已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发票缴销登记表>>(FP042)一式二份及相关文书; 3、发票领购簿(普通发票领购卡、增值税专用发票准购证) 4、需缴销的发票(要求对发票封面、封三上记载的用票具体情况填写完整、准确,并自行将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剪角作废) 四、发票缴销方法:由纳税人自行对整本发票中未使用的每份空白发票,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处,按“V”剪角作废。 五、本通知适用以下情况的发票缴销业务: 1、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涉及纳税人名称变更)、停业、注销手续; 2、纳税人申请办理改版、换版、次品发票的缴销; 3、纳税人申请办理霉变、水浸、鼠咬、火烧发票的缴销; 4、纳税人申请办理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的缴销; 5、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专用发票缴销; 6、实行验旧供新的供票方式的纳税人。 六、在税务案件稽查过程中,需调阅纳税人发票进行稽查的,参照本通知要求,由稽查人员负责相关发票的缴销审核手续。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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