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政三[1999]11号 1999-12-10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厦地税发[2007]79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全文废止。 《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我局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其中印花税的核定征收工作也取一定成效。根据我市实际及各基层局执行过程中反映的情况,为进一步积极稳妥地推进印花税的核定征收工作,经研究,对核对征收工作做进一步强调,并对2加0年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合同及比率予以确定和调整(见附表),请各基层局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系统各级领导、全体干部要提高对核定征收方式在印花税征管工作中重要性的认识,加大此项工作的力皮,基层局领导要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确保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为简便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对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法或难于依“四自”纳税方法贴花完税的(即纳税义务人书立、领受应税凭证时须立即自行计税、自行购花、自行贴花、自行画销)。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采取核定征收或汇总缴纳方式缴纳印花税款。 三、各基层局应严格执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规定,除纳税人自行申请外,凡纳税人两年被查处(含自查)偷逃印花税的,须严格依照《办法》有关规定核定征收印花税,以堵塞征管漏洞。各基层局要做好纳税户印花税查补记录登记工作,以利于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开展。 四、为确保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各基层局应严格执行市局确定的印花税核定征收合同和比率,不得擅自降低核定比率。 五、各基层局要依《办法》建立、健全印花税核定征收征管底册,内容应包括: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一)、印花税核定征收审批表(二)、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税款按月缴纳情况等,做到有分户、有汇总、有归档。 六、由于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方式较多,各基层局在执行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对同一应税合同、凭证的重复征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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