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2]82号 2002-3-12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可在3年内一次或分次均衡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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