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1999]531号 1999-12-27 税屋提示——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今年内对原属于价外费用性质,但在实施电价减费并价、取消价外收费后己并入价内的收费(包括燃料附加费),应按2%征收率计算缴纳供电环节的增值税。在供电环节已按17%税率在当地征收入库的,不作调整,但同期电力企业上报的《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进项”部分只包括供电企业收购电价部分的进项税额。 有关电力行业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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