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桉木片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1997]525号 1997-12-30 税屋提示——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凡按17%征税的木片,出口后可按6%退税率办理退税。 批复自1997年1月1日执行,1996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的桉本片的已退税款不予调整。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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