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和集体企业行政管理费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2]394号 2002-07-15 税屋提示——依据粤地税发[2009]20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来接到部分地区反映,要求对总机构收取的管理费和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的行政管理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总机构管理费和集体企业行政管理费是企业总机构和集体企业主管部门为了解决经费不足,凭借资产和行政管理职能向下属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具有划拨和统筹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总机构按《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规定收取的管理费和经税务部门批准的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的行政管理费,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征收入库的营业税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三、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反映。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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