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2]62号 2002-05-27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属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管理办法》中所称加油站(经省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180万元,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征税。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加油站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浙国税流[2002]48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加油站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没有按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在5月底之前要及时补办认定手续。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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