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发[2003]61号 2003-04-29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符合文件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我省内资连锁企业,属于跨市(不含县级市)设立多家直营门店、企业申请由总部在其所在地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需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属于市内跨县(含县级市)、区设立两家以上直营门店、企业申请由其一家在其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属于跨省设立连锁直营门店的,应由总部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体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执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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