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国税发[2006]208号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1-01
摘要:代开发票窗口受理纳税人代开发票申请后,对《代开发票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对,对符合代开条件的,在《代开发票申请表》上签具意见并报计划征收科(远城区税务所)分管科(所)长审核签章。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武国税发[2006]208号         2007-1-1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以及《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681号)要求,结合我市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三条 各区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科(办税服务厅)负责普通发票的代开工作。远城区国税局可在偏远税务所办税服务子厅设普通发票代开窗口。

  第四条 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和对象

  一、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零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无网络、无电脑或打印设备,而销售摩托车需要开具电脑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

  3.被国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4.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确因业务量小且月销售额低于5000元、开具发票低于25份的,可以向经营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四、购货人(付款方)不得以销货人(收款方)名义申请代开发票。

  第五条 代开普通发票的申请

  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代开发票窗口领取、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一式二份(式样见附表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窗口。

  二、申请表填写的内容应包括代开发票所需的物品品名、单价、金额等基本要素,其中“单价”栏和“金额”栏应分别填写不含税单价和计税销售额。申请表应由纳税人签章。

  第六条 申请代开发票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或合同协议等。

  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即每次销售额500元以下的(含500元),申请人只需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第七条 代开普通发票的受理

  一、代开发票窗口受理纳税人代开发票申请后,对《代开发票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对,对符合代开条件的,在《代开发票申请表》上签具意见并报计划征收科(远城区税务所)分管科(所)长审核签章。

  二、对不属于本局管辖范围的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纳税人向其管辖地国税机关申请或通知其补正后办理。

  三、对未办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发票的,由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行为发生地管辖的国税机关受理代开发票。

  四、各区国税机关不得受理本市已纳入国税机关税源户管理的非本辖区的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的申请。

  第八条 办理预缴税款手续

  纳税人持审批后的《代开发票申请表》到申报征收窗口办理预缴税款手续,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与《代开发票申请表》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应一致。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有以下情况可不预缴税款:

  1.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

  2.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按次起征点200元、按月起征点5000元时。

  第十条 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第十一条 申报征收窗口对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与《代开发票申请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通过中国税收征管软件V2.0系统,进行“预缴开票”。预缴开票时,税票种类选择“通用缴款书”;税款属性选择“代开发票预收税款”。

  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预缴开票前必须先进行零散税收纳税人登记。

  第十二条 代开普通发票的开票程序

  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的开票程序

  1.代开发票窗口收到纳税人已预缴税款的缴款书回联和审批的《代开发票申请表》后,在中国税收征管软件V2.0中对该缴款书号码进行上解销号,在“上解销号(纸质票)”模块,通过查询,选中需销号的税票信息,“确认”即可“销号”。

  2.上解销号后,代开发票窗口开始进入“代开统一发票”模块,按照代开发票申请表的内容录入代开发票信息。 如属免税代开,选中“免税代开”标志,选择“免税类型”,“免税类型”分为未达起征点和销售免税货物两类。

  3.属免税范围的要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

  4.代开的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的发票号码。

  二、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票程序

  1.代开发票的管理人员以申请代开的纳税人的识别号和初始密码登录到http://84.20.16.67:7001/cgsnew,登录后立即修改密码。

  2.进入代开页面后,代开发票的管理人员首先要设置该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营业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默认开票人、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统一设定为4%)等。

  3.代开发票的管理人员进行“购票登记”,将纳税人领购并需要开具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录入到系统中,如果只代开一张发票,发票的起号与止号应一致。

  4.代开发票的管理人员进行“新开发票”,录入代开发票应填列的相关内容并“提交”后,打印发票。确认打印成功后,要点击弹出式窗口上的“打印成功”按钮。然后再为该纳税人开具第二份《机动车发票》。

  代开发票的管理人员为每一位纳税人代开完《机动车发票》,都必须点击该纳税人代开页面右上角的“注销退出”。再为下一位纳税人代开《机动车发票》,只能用下一位纳税人的识别号和密码重新登录到机动车开票系统。

  第十三条 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因票面项目填写错误需要重新开具的,需经计划征收科(远城区税务所)分管科(所)长审核批准,方可作废重开。

  第十四条 凡属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其“发票联”和 “记账联”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第一联“发票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第二联“抵扣联”由发票代开岗人员留存,其余联次退还给纳税人。

  第十五条 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为50mmX30mm,上边一行为代开税务机关名称,一行不够可占两行;中间一行为“代开发票专用章”;下边一行为代开税务机关代码。字体为仿宋,4号字(式样见附件2)。各区局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市局统一制作发放。

  第十六条 代开发票的领用和保管要求。

  1.《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由发票代开岗操作人员到发票发售窗口购买并负责保管。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含作废发票)应按月装订,归档保存;结存的空白发票必须存放在铁柜中。每月末对发票实物进行盘点并与中国税收征管软件V2.0中代开发票的相关报表信息进行核对。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一车一票”的原则自行到发票发售窗口购买。发票代开岗操作人员应于每日工作结束前,将当天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留存的所有“抵扣联”送发票发售窗口进行“验旧”处理,并于每月末将留存的抵扣联装订保存。

  3.代开发票的有关证明材料要按“票、证相符”(即代开的普通发票与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相符)和序号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代开发票的缴销。代开发票丢失被盗、水浸、鼠咬毁损的,到文书受理窗口填写《发票挂失、毁损审批表》,通过文书流转审批后,到发票发售窗口缴销。

  第十八条 代开普通发票的违规责任

  1.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与他人勾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国税机关代开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2.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代开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应为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而故意刁难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元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1月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