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企业财产保险安全无赔偿优待的财税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沪财企一[1994]98号 1994-10-14 我局曾以沪财企一(1994)77号《关于企业财产保险安全无赔偿优待的财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文件对市保险公司返回投保单位的无赔款优待作了财税方面的规定,现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投保单位收到市保险公司的无赔款优待,可直接冲减管理费用。按有关规定奖励防灾安全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金,可在管理费用中计提,列入应付工资,发放奖金从应付工资支付。在核定工效挂钩工资基数及提取各项工资附加费用在缴纳所得税时剔除计算。 二、投保单位收到市保险公司无赔偿优待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按有关规定提取的奖励金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发放时,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上海市财政局 1994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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