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卷式发票的印制使用和管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1998]509号 1998-11-05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第一条中“防伪措施为在紫光灯下,椭圆形监制章及字轨号码呈莹光红色,同时还在票面上以无色莹光绿印制了古钱币图形,在紫光灯下呈现绿色”的内容废止。
根据国务院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指示精神,不断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北京市将于1998年12月1日开始在部分出租汽车上使用卷式计价器打印发票,以后逐渐扩大使用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部分废止]出租汽车卷式发票,每卷100张,每张票长13.3cm,宽4.4cm,票面印有单位、电话、车号、证号、日期、上车、下车、单价、里程、等候、状态、金额等内容。票面还印制了椭圆形税务监制章,方形的北京市出租汽车发票专用章。 上述出租汽车卷式发票的试用初期使用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位于外埠的发票定点厂印制,发票的票长为12.7cm,宽4.4cm,待本市条件完全具备后即改为由本市的定点厂印制。 二、此种发票的印制,市地税局安排在发票定点厂进行印制,由税务部门负责发售。如有伪造、私售和使用假票,以假票报销列入开支的,应严格按国务院《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发票用纸:此种发票的试用初期采用60g进口激光打印纸,目的是为了使出租汽车计价器运行更顺利。计价器的运行初期难免出现一些问题,为了集中精力解决主要问题,所以暂不使用防伪纸。 四、出租汽车计价器必须满足发票各项内容的要求,能够打印发票上的各项内容和合计联的各项内容。必须每一笔均要打印,不打印即与下一联累计打印。运行中遇有故障可以补打。如最后一联遇有故障,应在下一卷的合计联累计计算。计价器在打印合计联发票张数项目时,所能打印的位数应不少于3位,打印金额合计时的位数应不少于5位(小数点前)。计价器在不装入卷式发票的情况下应不工作。 五、出租汽车司机应逐笔打印发票,不论乘客是否要票,出租司机应严格遵守规定逐笔打印发票。各级税务机关和出租汽车管理局将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欢迎群众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为:64019657。 六、各出租汽车司机,当每一卷发票使用完毕后,必须将合计联保存好。如遇有故障的合计联未能打印的也要保存好,待下一次购票时将合计联(包括打废的)交回出租汽车公司,不得找借口不交回,凡不交回者按丢失发票进行处罚。出租公司将收回的合计联按车辆号保管好。保存5年,以备核查。到期后应上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方可销毁。 七、卷式出租汽车发票的包装:每5卷或10卷一个小包装,用塑料袋热合包封,每100卷为一个大包装,也用塑料袋热合包封,然后装入纸盒封好。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和使用单位在拆封前首先点清数量,未拆封前如有数量短缺由生产厂家负责,拆封后发现短缺一律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 八、每卷出租汽车发票定价为6元(已征得市物价局同意),各中间环节不得加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