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辽宁省石油总公司系统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所[1996]299号 1996-12-16 税屋提示——依据辽地税函[2002]12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2年04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规范辽宁省石油总公司系统(不含沈阳市、大连市石油公司,下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对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确定纳税人问题 (一)省石油总公司直属11个分公司及所属石油经销处、加油站,是该总公司的全资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以省石油总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由省地税局沈阳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对分布在其他市的分公司由企业所在市税务机关协助监督管理。税款缴入省国库。 (二)省石油总公司直属分公司出资举办的国有性质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中在沈阳市的企业,由省地税局沈阳分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省国库。 (三)省石油总公司直属分公司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中在沈阳市的企业由省地税局沈阳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在其他市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市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按省石油总公司直属分公司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比例、所占股份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分劈税款,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分别缴入省国库和市、县国库。 (四)市、县石油公司所属的各石油子公司、石油经营部、加油站,以市、县石油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省国库。各市地税局对市、县石油公司纳税人要认真进行审核确定,并将纳税人所属经营单位名单报省局备案。 (五)市、县石油公司出资举办的国有性质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省国库。 (六)市、县石油公司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按市、县石油公司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比例、所占股份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分劈税款,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分别缴入省国库和市、县国库。 (七)省石油总公司直属分公司、市、县石油公司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办的集体性质的多种经营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由企业所在市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市、县国库。 二、关于省石油总公司管理费问题 根据省政府[1994]23号文件规定:对省石油总公司管理费采取向市、县石油公司按石油配置量定额收取办法。即:每年1月30日前,由省石油总公司将上年度的管理费决算表、本年度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石油配置计划、管理费收支计划等有关资料,报省地税局审批后,下达给各市地税局执行。经省地税局审批的管理费,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在规定标准内按企业当年实际上缴数税前扣除。 三、关于计税工资总额问题 鉴于省财政、劳动部门以省石油总公司为单位进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实际情况,对省石油总公司直属分公司、市、县石油公司计税工资确定如下: (一)省财政、劳动部门对省石油总公司工效挂钩方案核定后,由省石油总公司将下列资料报省地税局: 1、当年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审批表; 2、上年各市、县石油公司工资总额提取、发放资料; 3、本年各市、县石油公司工资总额提取、发放计划数; 4、税务部门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省地税局根据省劳动厅、省财政厅核定的工资总额及经济效益情况,按税法规定进行核定,统一将计税工资总额下核到省石油总公司直属分公司、市、县石油公司。各级地税局按省地税局下核的工资总额掌握。年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当中,如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总额出现偏差,各级地税局可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情况报省局备案。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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