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2]358号 2002-12-03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深国税纪要[2002]6号《会议纪要》的有关精神,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的审批权限,由现在报市局终审改为由各区、分局审批,报市局备案的审批办法。为做好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的时间界限。从2002年12月1日起,全市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律由所在地国税区、分局受理和审批(不论税款所属期),市局不再进行审批。 二、审批办法和工作要求。有关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审核审批工作要严格按照《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0]577号)和《转发信息产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2]171号)以及《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深国税发[2002]374号)等文件的规定办理。为统一做法,便于操作,就具体审核审批工作明确如下: (一)企业申请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在书面申请的同时,须附送有关纸质审核资料,这些资料必须包括: 1、《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申报所属纳税申报表及其明细表(复印件); 3、相应的税收缴款书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4、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7、同时享有地产地销资格企业的税务机关核定地产地销比例的批复书; 8、有关税负计算说明; 9、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即征即退批复书的规范文本(附件一)。 (三)市局备案制的要求。各区、分局对企业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批复,必须上报市局备案,同时按季分户汇总上报即征即退有关情况,于每个季度终了十五日内上报市局流转税处。汇总表格附后(附件二) 三、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工作要求高。特别是审核审批工作权限下放后,各区、分局的工作量和责任随之加大,因此,市局要求各区、分局高度重视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抓好落实: 一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培训、宣传和辅导力度,讲清政策规定的内容、享受的范围、条件及税负的计算方法等,使税企双方对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的优惠政策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以更好地使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是要牢固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思想,在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的前提下,要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办事效率。对企业上报各区、分局的即征即退申报,只要申报及时、内容真实、资料齐全、计算准确,符合优惠条件的,必须在十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是抓好制度建设,规范即征即退管理。各区、分局要认真按照总局和市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审批操作办法,规范审批流程,明确各环节的职责和具体工作要求。特别要加强即征即退基础资料建设,建立审核审批工作台账,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各项审核审批资料,以备检查; 四是要加强督促检查和目标考核。五要加强廉政建设,依法治税。 四、为了及时收集和掌握各区、分局对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落实情况,市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抽查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各区、分局在执行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政策调研并注意收集和掌握,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1、关于深圳市XXXX公司销售自产软件产品超税负返还问题的批复(略) 2、软件产品(集成电路)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情况汇总表(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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