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07]333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6-13
摘要:对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分支机构纳税人,原则上应按上年应预缴税款的平均数均衡入库,2007年7-12月的各月预缴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缴纳。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企业多缴,如果发生多缴税款的,要相应抵减下一年的应预缴税款。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7]333号          2007-06-13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7]6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资格认定

  (一)生产经营一年(含)以上的纳税人,按其实满一年(公历年度)的产品销售额计算比重;生产经营不满一年的纳税人,按其实际经营期内的产品销售额计算比重。

  (二)2007年7月1日(含)后的新办企业,采取预计产品销售额比重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

  (三)高新技术产业的纳税人凭省科技厅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高新技术产品证书》进行认定,纳税人应提供证书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回,复印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无证书的不得认定。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人,一律按高新技术产业进行认定、统计。

  (四)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不得进行资格认定。

  二、关于总分支机构抵退税管理

  对设立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实行增值税由分支机构预缴、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纳税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由总机构统一办理固定资产扣税凭证的认证和抵退税。总机构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分支机构直接采购的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上述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纳税人发生的欠税,要全部结转到总机构统一抵减,并在综合征管系统中作欠税迁移处理。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逐户核实欠税情况,经局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逐级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对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分支机构纳税人,原则上应按上年应预缴税款的平均数均衡入库,2007年7-12月的各月预缴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缴纳。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企业多缴,如果发生多缴税款的,要相应抵减下一年的应预缴税款。总分支机构新增增值税款全部由总机构统一汇缴。

  各月预缴税款=(上年应预缴税款-本年已预缴税款)÷6

  三、关于部门职责

  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实施和培训辅导的牵头工作;负责企业资格认定和退税审核;负责在防伪税控系统和综合征管系统中加载企业标识;负责设置企业退税台帐;负责部门协调、信息交换以及相关资料的统计上报。

  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征管系统相关事宜的处理,包括软件升级和系统操作规范的制定、下发等。

  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企业认定备案登记和退税申报资料,并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抵扣凭证的认证及抵扣清单的打印。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纳税人资格认定、退税的初审,分户核实2007年7月1日前的增值税欠税,并造册登记;负责对企业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的日常监管。

  计统部门负责对纳税人上年各月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审核,并分户造册登记;负责欠税审核;负责办理退税手续。

  信息中心负责防伪税控系统等相关软件的系统设置和升级工作。

  办公室负责宣传报导工作。

  网上认证服务单位负责网上认证系统客户端升级和对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固定资产)加注标识。

  四、关于组织实施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是中央促进中部崛起,加速中部地区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是积累增值税转型改革经验的需要。试点城市税务机关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要积极向当地党政领导做好汇报,取得重视与支持。二要结合实际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三要采取以会代训、层层推进的方式,组织税收管理员、办税服务人员、相关业务人员和纳税人全面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四要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印发宣传手册、公布税收文件、电话咨询、设置服务窗口、上门辅导等方式,让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掌握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规定、认定流程、退税审核及会计处理等。五要做好企业资格认定管理和欠、退税审核,全省认定及欠税审核工作力争在7月份完成;要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退税申报后,要将资料及时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和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局领导同意后,由计统部门及时足额办理退税。六要加强部门协作,机关内部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对外要加强与财政、国库、科技等部门的协作,交流信息,提高管理水平。七要加强政策调研,关注政策实施对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及时解决政策执行中的矛盾和问题。

  五、关于资料上报

  (一)试点城市税务机关应于办理退税的次月7日前,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ftp://85.16.16.35/各地上传/流转税管理处/增值税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情况统计)。

  (二)试点城市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认定总结及《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认定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应于8月20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ftp://85.16.16.35/各地上传/流转税管理处/增值税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认定总结)。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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