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6]215号 1996-12-02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平衡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符合不征收营业税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并明确如下: 一、除本通知所附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不征收营业税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今后,对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否征收营业税,一律由收费单位将经批准收费项目及有关材料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审核,确认征税与不征税的具体界限,并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发文通知各地执行。 三、教育、文化、民政、医疗卫生等部门的收费项目,在本通知附件中未列举,但符合现行营业税法规规定的免税范围的,可给予免征营业税。 四、本通知附件中所列举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属不征收营业税的范围。今后,如有变动,按变动后的规定办理。 五、有应税收费项目的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按期申报纳税。 六、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1996年1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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