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资源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2005]186号 2005-12-21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对若干资源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南阳天然碱课税数量问题 鉴于天然碱的特殊开采工艺状况,经研究,决定对南阳开采天然碱的安棚矿区、吴城矿区,按其开采的卤水数量(吨)作为课税数量,其税额标准为2元/吨。 二、关于建筑用砂计量单位问题 建筑用砂的计量单位为立方米,即细沙每立方米征收资源税1元,粗砂每立方米征收资源税2元。 该项政策调整从2005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2005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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