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价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2010]138号 2010-7-20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切实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地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788号)精神,现将批准后的新版发票价格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普通发票实行全省统一价格(详见附件),此价格是地税部门向发票使用单位或个人发售发票的最终价格,各级地税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二、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发票工本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是省级财政预算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发票工本费的收缴和票据使用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执行。 四、新版普通发票价格自2010年7月10日起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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