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2]224号 2002-06-17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中央铁路运输企业,除列举的由铁道部集中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的具体范围及不征收营业税的费用项目外,其他凡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应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二、地方铁路的全部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均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6月1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