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函[2001]125号 2001-7-10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8月17日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4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理清思路,切实抓紧抓好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按照总局通知要求,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抓好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缓解社会收入分配悬殊的矛盾,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摸清高收人行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豫地税发[2001]143号)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01]155号)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对高收人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案件要排除干扰,依法严处。 三、进一步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收入试点。要逐步推行和完善法人支付与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告,对月收入达到1万元(含)的纳税人,必须在收到应税收人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对年收入达到12万元(含)的纳税人,必须在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全年收人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否则,一经查出,将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严肃处理。各级地税机关应将此项工作作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一项重要措施,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四、实行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编码制度试点。各市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的配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探索,选择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实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编码制度试点工作,并做好总结完善,及时向省局反馈情况。 五、进一步强化高收人行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代扣代缴制度是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相适应的重要征管方式。各基层地税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对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尚未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证书》的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其限期领取;对新成立的纳税人,凡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证书》,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对不按照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进行严处。 六、切实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地税机关的一把手必须亲自抓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定期研究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按照总局要求进一步从机构、人员、经费上保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在机构改革中,要充分考虑个人所得税工作难度大、任务重的特点,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充实到个人所得税征管队伍中来。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确保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 七、认真做好对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总结。今年12月10日前,各地应将贯彻落实总局通知精神及省局要求的情况书面报告省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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