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8]236号 2008-12-19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机关各业务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更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样的函》(际便函[2008]184号,以下简称“184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新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填报说明,自2009年1月1日起使用。各单位应抓紧税务内部的学习培训,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开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宣传辅导和政策解释工作,确保新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按期准确填报。 二、上述报表以“184号文”规定的表样为准,由市局统一印制发放使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从网上下载填报,下载填报的报表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四、各单位应加强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管理,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12月1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