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二[1998]11号 1998-01-01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区)地税局、市属各地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对商品流通企业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的网点建设基金,不得税前扣除。 2.企业自建或外购住房,以低于成本价或购入价卖给本企业职工所发生的亏损,不得抵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按国家规定交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农村合作基金会不属于乡镇企业,不得享受乡镇企业按应缴税款减征10%的税收优惠。 5.商业企业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向顾客支付的补偿费,不得税前扣除。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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