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1999]149号 1999-12-03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市局对原《储存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报告表印发给你们,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国税发[1999]201号)、(国税函[1999]698号)、(国税函[1999]743号)文件,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中的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1.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有关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外交官及有相当于外交官身份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不属于公约规定的免税范围,应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2.外籍个人等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后需要开具完税凭证的,由储蓄机构持载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额的利息结付清单,到其主管税务机关换开“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3.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为美元、日元和港币以外的其他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中的现钞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中央金库。 4.外国居民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可以享受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限制税率待遇。可凭其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及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为其签发的居民证明,直接向储蓄机构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手续。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12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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