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乡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6]249号 2006-6-1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准确执行减免税优惠政策,经研究,现就乡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申并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十)款规定,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 二、鉴于我省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社会性活动,对乡镇企业转制后,如果仍然有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支出,可继续执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转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22号)第二条第(三)点第5款规定的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241号)第五条规定,自2006年度起停止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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