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冀财税[2001]54号 2001-10-12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退税程序,仍按照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与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关于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申报审核审批办法》(财驻冀监字[1999]第4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01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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