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市两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摊销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所[2008]12号 2008-03-11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07年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浙信联发[2007]15号),现将2007年度省、市两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省农村信用社联社及办事处)管理费摊提标准下发给你们(详见附件)。 请各市国税局根据省局审核的具体摊提分配数额,会同各市办事处将管理费分摊到县、市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各县、市国税局应会同县、市联社将管理费具体分摊到仍保留独立法人制的各农村信用社,作为税前列支的依据。 附件:2007年省、市两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摊提标准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3月11日 2007年省、市两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摊提标准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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